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公司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支部换届
第一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公司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灵活设置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岗位分工。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地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单位。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能把上级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把工作热情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的本领。
(三)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依法办事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条 换届工作步骤
(一)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新一届支部委员候选人。候选人推荐人选的名额一般应为支部委员实际名额的120%。并向公司党委报送换届选举及候选人初步人选的请示。
(二)在审查的基础上,经党委讨论后,对是否同意党支部换届选举,是否同意各支部提出的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进行批复。
(三)接公司党委批复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由公司党委委托新班子一名委员组织召集第一次全委会,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及各委员。
(四)选举结束后,支委会及时向公司党委报送选举结果的报告,党委讨论后进行批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及任期目标报公司党委。
(五)做好新老班子交接等后续工作,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六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每个党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各党支部指定专人,每月按时收齐党费后,按季度及时上交公司党委。
第七条 党费收取标准
(一)学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 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支部中若有未及时转出的离退休干部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员工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八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第七条中的(一)、(二)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公司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党委组织部转交上级。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由其所在党支部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由党支部安排专人与其谈话,做好谈话记录,召开党员大会形成决议,报公司党委、公司党委,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章 党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二条 党员因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外出学习、工作六个月以上且较固定的,必须按照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十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本人携带,介绍信转接要在有效期(90天)内完成,并及时提示接收地党组织一个月内将回执联邮寄回公司党委。
第十四条 公司党员转接组织关系关系的具体流程:
(一)前往校外学习、工作的党员,本人与其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核实确认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单位的准确名称和地址报至所在党支部,并交齐党费。由公司党委上报组织部,按照校外接转类别办法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校内院系学习工作变动的党员,向原所在支部交齐党费后,由公司党委上报组织部,按校内互转类别办法开具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留在本学院内学习工作的党员,向原所在支部交齐党费后,不再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向接收支部报到即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8月28日公司党委委员会审议,8月30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